案情回顧
李某系某公司臨時雇傭員工。2014年12月1日,李某在該用人單位的安排下從事對施工路面的清潔工作時發(fā)生事故,經(jīng)搶救無效后死亡。
事后,李某家屬向當?shù)厣鐣kU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,當?shù)厣鐣kU行政部門經(jīng)調查核實后,依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一)項之規(guī)定,認定李某系工傷。
用人單位不服,以和李某未簽訂勞動合同,無事實勞動關系為由向當?shù)厝嗣裾嵴埿姓䦶妥h,當?shù)厝嗣裾S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。用人單位仍不服,向當?shù)厝嗣穹ㄔ禾嵴埿姓V訟,法院一審、二審均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(亡)認定結論。
案情分析
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(一)項規(guī)定: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
本案中,李某受用人單位臨時雇傭,在其安排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進行清掃路面污泥時發(fā)生事故而死亡,兩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,但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,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認定的條件,且當?shù)厣鐣kU行政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,向用人單位發(fā)出了限期舉證通知書并告知用人單位負有舉證的義務,但用人單位在通知的期限內未提交任何證據(jù)材料,應視為用人單位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放棄舉證權利,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。
綜上,當?shù)厣鐣kU行政部門認定李某系工傷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